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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 · 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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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

大正六年(1917年)7月十日受某某地方检察院明上检察官命令对野口清子被杀事件的受害人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如下。

第一、(鉴定事项)

a、下列物品能否检测出指纹。

b、若能检测出指纹,是山下诚一、安田敏雄、山口要吉、中岛庄吉之中何者的。

c、若检测出数个指纹,各指纹之间的时间先后。

待检测物品

一、暗黄色弓形枕头一个

一、涂黑的屏风边缘一处

一、白桐衣柜抽屉一个

共三点

第二、指纹调查及结果

按以下顺序对前项所列物品进行了是否沾有指纹的检测,结果发现了四个有效指纹。

(1)肉眼观察。(中略)

(2)根据指纹显现法进行调查。(中略)

(3)依据斜光线和放大镜进行调查。

在指纹上投射斜光线,在放大镜下进行了细致的检查,结果发现

暗黄色弓形枕头二个(a·b)

涂黑的屏风边缘一个(c)

白桐衣柜抽屉一个(d)

共计四个有效指纹。

第三、发现指纹是否有价值。

(中略)根据如下理由和其他指纹做了充分的对照比较,有断定其异同的价值。

(中略)可认定发现的四个指纹均为案发当时留下的,但时间先后无法判断。

所发现指纹的表现(中略)

指纹的对照。

收集的各人拇指指纹和上述待检测物品上临摹下来的指纹,在放大镜下一一对照比较。

第四、鉴定结果

一、弓形枕头附着指纹

a山下诚一

一、同上

b安田敏雄

一、涂黑的屏风边缘附着指纹

c安田敏雄

一、衣柜抽屉上附着指纹

d中岛庄吉

与以上等人分别一致。

说明(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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